沪交财〔2020〕48号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学校大额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经2020年9月28日第2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0年11月24日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学校预算内相关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货币资金达到审批程序规定限额时的支付行为。
本办法规定限额为:单笔对公账户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单笔对私账户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伍万元(以上均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对公账户支付是指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方单位,主要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对私账户支付是将款项支付给个人,主要采用现金或划转个人银行卡方式,现金支付原则上以零星和小额支付为主。薪酬发放事项执行对公账户支付审批限额规定。
第三条 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按照“预算控制、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非授权独立核算二级单位,授权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大额资金支付按相关授权核算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付管理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应按照“申请、审批、支付”的流程办理。
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应符合学校相关财经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供有效原始单据、经济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申报资料应真实完备。
第七条 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过程中,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业务校领导对其所审签大额支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负责。大额资金支付审签限额为:
(一)凡单笔对公账户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单笔对私账户支付在人民币伍万元(含)以上的,由在财务计划处备案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凡单笔对公账户(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支付在人民币壹佰万元(含)以上,单笔对私账户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根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原则上优先选择业务分管校领导,如无法明显区分业务性质的,也可选择联系单位校领导。
第八条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计划处受理,财务计划处相关负责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对支付事项经济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程序性以及经费来源合理性负责。大额资金支付审签限额为:
(一)凡单笔对公账户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单笔对私账户支付在人民币伍万元(含)以上、壹拾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计划处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签字审批。
(二)凡单笔对公账户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贰佰万元以下的,单笔对私账户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计划处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签字后,报财务计划处两名处级负责人共同审批。
(三)凡单笔对公账户支付在人民币贰佰万元(含)以上,单笔对私账户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计划处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和两名处级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时,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审核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支付单位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合理等。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和款项支付。
第十条 下列经常性发生的例行经济事项可不纳入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校内财会机构按开户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二)学校按期支付的在职人员(含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补助,学生的生活补贴、医药费、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
(三)学校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去世人员社保退款、丧葬费,教职员工困难补助。
(四)学校财务计划处与校内授权独立核算二级单位银行账户间资金的划拨(含校园一卡通资金结算划拨)。
(五)学校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汇缴。
(六)学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各项税款。
(七)由后勤保障中心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电话费支付。
(八)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可不纳入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的经济事项。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支付须履行完备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审批人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承担审批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支付,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
(一)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经费支付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二级单位可建立分级分类授权审批制度,提高管控和审签效率。
(二)分管校领导对分管业务或学校规定限额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和监督,并承担审批责任。
(三)财务计划处相关负责人对学校规定限额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经济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程序性以及经费来源合理性进行审批,并承担审批责任。
(四)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学校规定限额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程序性审批和监督,并承担审批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审计监督。经审计发现的问题应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整改纠正。对在审批和支付环节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和审核不严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单位内部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11〕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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