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生院 [2021]4号)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必威议事决策机制,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系)、直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交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制度及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凡涉及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重大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部级、学校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活动安排及实施方案的制订调整,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审议制订;
3、大型项目建设管理、行政工作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实施方案的制订调整;
4、重要文件的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安全稳定等方案和措施的制订调整;
6、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提交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管理干部的考核、提名、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等;
3、省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申报;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5、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等。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学院基本建设项目;
2、各类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大宗图书、物资及设备采购,固定资产处置,各类招投标活动;
3、由学院组织的各类与招生相关的考试和面试;
4、由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农业部、上海市等的研讨会,学校学院周年纪念等重大活动安排;
5、涉及多数职工权益的重大工程的安排、检查、验收等。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办法
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的原则。
1、涉及以下类别的资金使用,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
(1)财务预算编制及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2)未列入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3)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4)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2、资金使用履行分类分级审批程序
(1)单笔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行政经费支出在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经使用人(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专员和党政办公室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
(2)单笔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课题组科研经费支出、单笔5万元(含5万)以上的现金支出授权学院财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专员和党政办公室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
第六条 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二、集体讨论决策的程序及规则
第七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
1、“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根据情况分别通过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究本单位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决定和工作部署。
2、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决策主要程序
1、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召集。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学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三重一大”议题时,书记和院长应当同时到会。
2、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3、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相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涉及与会人员有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4、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原则上采取协商方式,如需要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也可采用表决形式,表决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对会议上争议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决议。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5、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决定的事项,应通过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三、责任追究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3、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4、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6、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1、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2、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3、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由学院党委和纪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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