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生院 [2021]8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及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在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及院内各部门。
第三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权责清晰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推进财会队伍建设;合理制定资源分配方案,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预算,积极盘活资金存量;依法组织收入,合理节俭支出,规范资产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落实监管责任,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原则。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出台的各类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制定适合学院及部门实际情况的财务审批制度、业务办理流程。
(二)统一核算原则。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各类经费收支均应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统一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三)集体决策原则。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制度,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伍万元以上)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办学基本建设以及薪酬分配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四)财务专责原则。学院建立财务岗位责任人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层级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厉行节约、严格把关,科学、高效使用资金。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统筹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与监督机构,对重要财务政策、重大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集体决策,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条 学院重要财务政策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内部资源配置政策、薪酬管理政策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重要收入组织和重大支出论证、重要资产管理事项和特殊支出事项等;单笔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经费支出、单笔5万元(含5万)以上的现金支出界定为大额资金。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具体职责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的运行机制与组织架构;确定财务负责人,明确各层级财务管理责任;审定本单位重要财务政策、预算、重大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八条 学院财务负责人是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责任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具体职责为:结合事业发展计划,对学院财务工作进行总体筹划,确保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要财务政策;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组织落实重要收入、重大支出、重要资产管理事项及特殊支出事项安排;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收入管理,监控经费使用,定期公开信息,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其他涉及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的分管领导,是该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职责为:根据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编制部门的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组织落实收入;监控及审批部门的支出经费;制定部门的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建立部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部门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负责;其他涉及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结合实际,设置协管财务副职领导,及财务管理专职岗位,财务管理专职在业务上接受财务计划处指导,并在学院财务负责人和财务协管领导下完成工作,具体职责为:协助财务负责人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规定;具体编制学院的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负责学院经费管理、财务报账管理、财务印鉴管理、票据管理、暂付款清理、预开发票清理等日常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财务工作,做好学校各类财务政策学习宣传、信息沟通和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能自觉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按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培训。财会人员离岗或转岗,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公章管理及备案制度,财务管理所用公章、财务负责人章等重要印章须在校财务计划处备案,安排专人保管,规范印章使用流程,确保使用合法合规。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财务计划处办理印章变更手续。印章保管人发生变动的,应在财务负责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应符合学校、学院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复,如需调整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院内部门的预算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复,如需调整时,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均应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院控经费预决算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要求执行,按要求重点做好中央专项等各类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整合各类经费项目,确保项目名称、类别、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正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逐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和坐支。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或存入学校银行账户,原则上无库存现金,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学院及院内部门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履行收费立项手续,并使用合法票据。对于领取的各类票据应指派专人管理,按要求进行审验和核销,确保票据安全。
第二十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加强预开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预开票据申请,并监督项目负责人及时完成预开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学院负责管理的经费,由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院内部门管理的经费,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责任人应在审批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越权审批,对审批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单笔支出达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应先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应严格控制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的支出。已明确规定使用用途的经费及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院内部门的各项支出应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合理适度、厉行节约的使用,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预算外新增工作的开支,事前应先提交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批准的申请,获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履行报销。专项活动涉及多项经费支出时,申请应涵盖本项活动的所有支出。专项工作结束并完成相应报销后,该专项的结余经费归还学院。
第二十三条 部门因工作需要发放酬金时,评审费、讲座费等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标准发放。应向学院党政办提交经分管领导签批的申请,经报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申请部门发放。酬金发放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主(承)办国际、国内各类会议,资助条件及额度遵照 《必威关于申请主(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办法(试运行)》(农生院 [2019] 2号)实施,原资助办法废止。
第二十五条 经事先批准同意的特别重要大型会议(学院资助),接受的各种捐赠(含实物、资金)及各种合法收入等资产,实行临时专会专管,并由学院主要领导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计划引进的高端人才,原则上每人给予报销两次差旅费:1、初次面试的国际旅费及面试期间的市内旅费和住宿费。2、归国入职时的国际旅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应对本单位经费项目下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院内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和服务。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经费审批,监督项目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报废等均应严格接受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无形资产的购置及处置均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院及院内部门应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对具体业务和事项的有效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院内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学校财务计划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在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定期公开财务事项,公开内容可包括:财务规章制度、薪酬管理政策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等重要财务政策、重大财务事项等。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在学院教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财务计划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我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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