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生院 [2019] 7号 )
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上海交通大学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外[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规范管理的通知》(沪交外[2016]9号)等管理文件。经学校2017年第17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原则同意,学校制定了《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补充指导意见》(沪交外[2018]131号)。为了贯彻执行学校的补充指导意见中的补充条款,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因公长期出国(境)是指出国(境)时间连续3个月至1年,由国家或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因公派出活动。申请人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交通大学或其他国内外学术机构等部门资金资助,经学院批准同意以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身份派出,从事合作研究、进修、校(院)际交流等活动。
第二条 凡计划申请长期出国(境)者,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5年以上。出访3个月(含)以上不足6个月者,回国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长期出访;出访6个月(含)以上不足12个月者,回国后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长期出访;出访1年者,回国后4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长期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再次出访者,需说明原因,由学院另行研究审批。
第三条 通过访问学者或科研合作项目出访3个月(含)以上者,回国服务满1年后方可申请职务晋升;新晋升职称者必须服务满2年后,方可通过访问学者或科研合作项目进行3个月(含)以上的出访。
第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期间,相关人员须参加本单位的各类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出国期间不扣基本工资,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相关的福利津贴性收入。
第六条 出访申请人需提前半年向学院上报长期出国计划,并做好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安排。申请出访项目前,出访人需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党政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派出后,方可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各类派出项目。
第七条 各系(部门)必须按照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的原则,合理审批出国申请。
第八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工作。确因学习或研究工作需要,必须延长交流期限者,应提前3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延期期限内仍按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未经同意逾期未归者,学院将按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到学院合作交流办报到,并提交“回国总结报告”(需包括外方导师或合作人的评价)及《上海交通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境)鉴定表》,学院恢复其正常福利待遇。
第十条 学院正、副职领导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因公长期出访,如有特殊情况,再由学院党政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教辅人员在职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因公长期出访,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部门讨论、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学院党政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必威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海交通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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