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校《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及学校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评选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和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上海市拨款以及学校事业费收入提取;专项奖学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综合表现优秀;
5.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艺术类活动;
6.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硕士身份申请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7.原则上科研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毕业条件者方可参评,评审本年度内博士生申请奖学金需有至少一篇研究性论文,当与专项奖学金规定有矛盾时,以专项奖学金具体要求为准。
第五条 评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时,延期毕业者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优秀博士生学位论文基金获得者;
2.因公派出国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毕业,经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者。
第六条 在规定评奖年度内,有一门(含)以上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均不具备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要求和标准: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入学成绩优秀或免试直升;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成绩优良,已修学位课程级点达到学校通知标准,科研能力突出;在评奖年度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但须开具相关证明并报院级和校级评审委员会同意。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突出,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进展正常。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
2.科研要求:
科研能力突出,原则上在评奖年度内,需有可以认定的文章、专利等研究性学术成果。
3.积极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活动、高水平学科竞赛、“三助”工作且表现突出,或者在文体、艺术等比赛中成绩突出者,可以在满足学业和科研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4.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同时符合所申请专项奖学金规定的其他条件;当专项奖学金的协议或特殊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时,以专项奖学金的协议或特殊规定为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院长或书记),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导师代表组成。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于每年9月至11月进行申请和评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一般于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院坚持奖学金评审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申报制”和“成果打分制”。将申报材料及打分结果一并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填写各奖学金申请表,撰写申请书,并附成绩单、评审年度内(以具体奖项通知为准)的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以及各项荣誉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导师或相应负责部门签字认定。
第十二条 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真实性,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学术,思想政治,社会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打分,然后将申报材料及打分结果一并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最终经集体讨论、投票确定结果。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反映,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奖学金获奖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建议学校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同一评审年度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且原则上不能获得两项(含)以上专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遵循“科研成果一次认定”的原则(凡之前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并获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评审年度内申报的科研成果;当年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并获得奖项,则当年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次年及以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若未获评,其当年申报的科研成果,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用于申请次年及以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直接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的专项奖学金,具体评定由学院根据协议自主执行,奖项名称和相关内容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获奖者应自觉执行每项奖学金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必威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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