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 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博士生培养过程关键考核环节(包括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依据。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首次发放以资格考试通过作为评定依据。在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通过资格考试者,按每月 1000 元,当年 3-12 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在秋季学期通过资格考试者,按每月 1000 元,当年 9-12 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暑假期间通过的视为秋季学期通过;寒假期间通过的视为春季学期通过。
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的每年11月15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根据博士研究生论文开题与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当年论文开题通过或年度考核通过者,按每月 1000 元,根据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核算;入学后论文开题两次均未通过者、或年度考核未通过者,将作分流退出,不再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上限为 12000 元。
第五条 博士生资格考试通过时间认定。博士生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笔试、面试全部通过,且由培养单位及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归档时间认定资格考试通过时间。如硕博连读生在其硕士学习阶段参加博士生资格考试,其笔试结果可认定为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笔试成绩,但硕转博的招生面试不能等同于博士生资格考试的面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硕博连读生进入博士阶段后且完成主要的专业课学习后,应组织博士生资格考试的面试,面试通过后才认定为其资格考试的通过。
第六条 直博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等标准核算。从入学第二年秋季学期起,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方式
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评定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 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
第八条 评定当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博士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学业奖学金: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
(四)评定当年受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处分和处理;
(五)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博士生的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并将学业奖评定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公示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定并核算学业奖学金发放金额,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学校公示前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三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 博士转硕士。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结果相同,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 3 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休学和复学。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因国内外访学、联培而休学的博士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在博士研究生复学后,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对于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博士研究生,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学后 6 个月内,培养单位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考评合格者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对考评不合格者,休学期间的学业奖学金将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延期。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博士研究生,延期前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在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结业。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结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结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结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年、年度均为自然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